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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
吉林省成考网专业提供(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足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就其狭义言,只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它主
要调整国家机火、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及一定条件下的公民,在经济管理过程和经营协
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亦即主要调整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组织为主的各类dt
体所参加的,由组织管埋要素与财产要素结合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这此关系主要有: 第一,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是在国民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社会组织内部经济管理 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微观经济管理关系。后者单列,此处仅指 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组织与其他组织、个人之问所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这些关系具体包括:综合领导机关对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主管机关对企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职能
机关对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行业组织经济管理关系;区域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监督炎
系;有关闰家机关、社会组织对公民个人的经济管理关系。
第二:,经营协调关系。经营协调关系(或称经济协调关系)主要是具有平等地位的或
彼此不具有任何管理关系的参加者之间所发生的横向经济关系,包括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
作关系和经济竞争关系。但这些关系并不都由经济法调整,其中大部分民法调整,但出
于其中相当部分直接影响着社会整体利益,且常与一定的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直接相连,故应
由经济法调整o
横向经济关系是市场运行关系的基本形态,是资源通过市场调节进行配置的基本途径。
我们在肯定横向经济关系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形态的同时,也必须看到它马一定范围内的
纵向经济关系客观上存在着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此种情况下的横向经济关系就不能或不能
完全由民法调整,而需要由经济法调整或由经济法与民法共同调整。
第三,组织内部经济关系。这是很特殊的一类经济关系。只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