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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成考网上学习或下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
作者:吉林省成考网    发布于:2016-05-13 13:58:32    文字:【】【】【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这个篇文章由吉林省成考网倾情提供大家可以下载或在线浏览阅读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就其狭义而占,只调橙·定范旧内的经济父系 要调整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及一定条件下的公民,在经济僻理过程和经营协 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亦即主要调整在社会生产和再生,☆:过程I{l以组钐{为Y的各类}£ 体所参加的,由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结合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背协调父系。这些父 系主要有: 第一,经济管理关系。经济
管理关系是在国民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社会组织内部经济管理 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微观经济管理关系。后者单列,此处仅指 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组织与其他组织、个人之间所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这些关系具体包 括:综合领导机关对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主管机关对企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职能 机关对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行业组织经济管理关系;区域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监督关 系;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对公民个人的经济管理关系。 第二,经营协调关系。经营协调关系(或称经济协调关系)主要是具右平等地位的或 彼此不具有任何管理关系的参加者之间所发生的横向经济关系,包括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 作关系和经济竞争关系。但这些关系并不都由经济法调整,其中大部分应由民法调整,但由 于其中相当部分直接影响着社会整体利益,且常与一定的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直接相连,故应 由经济法调整。 横向经济关系是市场运行关系的基本形态,是资源通过市场调节进行配置的基本途径。 我们在肯定横向经济关系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形态的同时,也必须看到它与一定范围内的 纵向经济关系客观上存在着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此种情况下的横向经济关系就不能或不能 完全由民法调整,而需要由经济法调整或由经济法与民法共同调整。 第三,组织内部经济关系。这是很特殊的一类经济关系。只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 在经济法作用的范围内,这类关系才进入了法律调整领域。在我国,由r经济体制改举深化 发展的需要,有关企业
内部组织的地位、职权、职责及其活动规则等,凡具有共性机霞婴的 方面,都需要由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调整。由于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在企业内部多个止; 次上的对立与结合,使一些内部组织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和利益,它们与有关方面所发牛 的关系和活动,如经济责任制、内部承包合同、内部经济
合同、经济核算制等,其主要方嘶 已由有关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调整。所以,这些应列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第四,涉外经济关系。这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关系。此类关系更多地涉及民族经 济,涉及我国全局利益、整体利益,理应更多地接受国家的指导和管理,体现国家的意志和 要求。所以,涉外经济关系的主要方面应由经济法调整。当然,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 织,这方面的关系已有所变化。上述第三、第四两类关系也具有纵向与横向两种形态,应包 括在第一、第二两类关系之内,但因它们发生和存在的领域特殊,故单列之。经济法调整对 象的这种“四分法”在经济法界已大体取得共识。 2.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佃 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总称)。此 定义的基本结构是:确立地位,调整关系,统一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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